目前在签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解决问题所产生的律师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若将违约方诉之法院,一般会要求被告承担其律师费。那么应如何承担呢?且看下文分析。
一、现况
实践中,各法院对原告支付律师费的证据要求是五花八样,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发票,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出具律师费的支付凭证,有的法院要求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有的法院要求原告同时提交律师费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
被告对原告委托律师的律师费是否承担、如何承担、承担多少也是争议不休,甚至只为律师费上诉、再审也是常见。
二、(2016)鲁民申1049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律师费的争议作了明确答复
1、原告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其债权,为此支付了律师、诉讼等相关费用,根据涉案借款合同的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
2、法院准许原告委托的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具有事实依据。
3、至于原告是否实际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代理费用,是原告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履行委托代理合同的问题。
4、至于律师事务所是否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财务制度,仅是表明原告与律师事务所的付费和收费行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义务,可能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但与被告依约承担的律师费用不具有对等关系,被告以受托人未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作为拒绝承担律师费用的抗辩理由依法不成立。
三、总结
原告是否支付律师费是原告与受托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只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国家价格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规定,无论原告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被告都应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