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证人证言一般采用询问证人的方式进行。这样便于司法人员随时向证人提出案件中需要查明的问题,弄清证人所谈情况的来源,以及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得到澄清,因为询问证人是和具有各种心理、生理特征的人接触,所以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如果要做到正确地、有效地收集证人证言,就要注意兼顾法律、策略、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因而收集证人证言,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询问证人要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
司法人员既可以到证人工作地点或证人住处进行询问,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司法机关接受询问。通知证人接受询问,必须使用通知,而不能使用传票,必须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对证人进行非法拘禁,使用戒具、引诱、套取、逼迫提供证言都是违法的。
(二)询问证人的有关内容应当是证人掌握和了解的内容
不能强迫证人回答他不了解和没有掌握的情况,同时要保证证人能够客观、公平、如实地提供证言。询问未成年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未成年人熟悉的地方或环境中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的家长或教师参加,以消除或减少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询问时所提的问题应当通俗易懂,使未成年人容易理解,便于回答,有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在场的家长或老师进行询问;询问生命垂危的证人时,司法人员应当抓紧时间,必要时应当有医生、家属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并让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三)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同一案件中,司法人员可能会向数个证人询问,不能采取集中询问的方式,以避免证人之间相互影响。证人也不能参加开庭审理的旁听,在审判过程中,有的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参加了庭审的整个过程,这对其他人作证是有一定影响的,司法人员应当将证人与法庭隔离,只有需要证人作证时,才能让其出庭作证。
(四)询问证人时不得进行暗示性的提问
询问证人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只有证人公正、真实地陈述事实,才能使证人证言具有证据的价值,所以司法人员不能对证人进行暗示性的提问,否则,其证人证言就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询问应以口头方式进行。因为这样做可以使证人证言中不清楚或矛盾的地方及时予以澄清,但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证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供证人证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语言。
(五)询问证人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证言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主要形式,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根据,因此,记录证人证言必须事实事求是。证言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证人没有阅读能力,应当向他宣读,如有遗漏、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要求进行补充、修改,如果证人认为没有差错,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司法人员也应当同时签名或盖章。司法人员询问证人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单独一个人自问自记。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可以由一名司法人员进行询问,但应有一名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而且在询问后由其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