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什么呢?对于这个词相信大家都很熟悉了,因为管制是刑事犯罪的处罚手段,只有违反了刑法的犯罪分子才能依照实际情况来判处管制处罚。管制的相关规定是很严格的,不是所以罪责都适合管制。那么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是什么?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八) 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管制的禁止令
刑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我国刑法中[1] 禁止令应分为管制执行期间的禁止令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由违反两种禁止令的差异化制裁模式决定,禁止令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禁止令的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间接法律功能是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并与前科形成法律效应上的呼应。
我国刑法中违反禁止令的后果:⑴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需要注意的是,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多次违反禁止令的,只能反复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不会产生加重管制刑罚的法律效果,也不能由人民法院作出新的更加严厉的禁止令。总的来说,两者违反禁止令的差异制裁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违反管制中的禁止令只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违反缓刑中的禁止令除了产生行政效果外,还可能产生刑事法律效果。
管制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运动。有的反革命分子历史上有罪恶,建国后既无悔改表现,也无现行活动,其历史罪恶尚不需逮捕判刑,人民政府便不予关押,采取政府管制与群众监督的办法作为惩罚,并进行一定的思想教育,使其获得改造。这种管制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实施,按其性质,属于行政管制。其后,管制也适用于其他犯罪分子,1952年3月8日政务院批准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对贪污分子的刑事处分就包括“机关管制”,并规定受这一处分的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但给以学习机会,保障其必要的生活供给。 1952年4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已把管制规定为一种刑罚。为统一法制,1956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交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管制已属刑罚的一种。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时期创造的新刑种。
1)指反动分子向政府登记后,将其交当地政府及群众监督改造,每日或每周须向指定机关报告其行动,限制其自由。
2)是解放区民主政权总结经验,适应处理、改造大批反革命分子的需要,把将某些反动或破坏分子交由群众监督改造的做法加以制度化而定名的。
3)是发动群众对敌专政,改造罪犯的好形式。
“禁止令”执行过程中的难点
(一)“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禁止令”用一个形象的词语表达就是“量身定做”,即每一份“禁止令”都是由审判机关为个体案件的个体罪犯“量身定做”。这种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只有随着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同类情形才会越多,但就某一县而言,都基本属于个案。当基层执行机关在执行时,一个“禁止令”就很有可能要建立一套单独的执行体系。比如对一个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禁止令,就有可能要建立一套网吧的巡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网吧进行巡查,或者对该对象建立一套人盯人的跟踪机制。否则,就只有被动地等待群众举报了。
(二)“禁止令”内容宽广。《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类型为三大类: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3、禁止接触特定人。其中又分为十四个小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5小类、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4小类、禁止接触特定人5小类),而这十四个小类又可以结合不同实情,作出各种完全不同内容的禁止判决。从目前已出现的“禁止令”看,内容可谓五花八门,比如:禁止进入网吧、禁止进入ktv等娱乐场所、禁止饮酒、禁止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禁止与同案犯交往、禁止与有犯罪前科的人交往、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禁止透支使用信用卡、禁止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承包建筑工程、禁止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等等。要执行内容如此广泛的禁止令,单靠社区矫正机关现有的薄弱工作队伍,明显难以完全执行实施,难免落入选择性执行、被动执行的窠臼。
(三)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的管制和缓刑类罪犯都属于非监禁执罚,自由度很高,流动性很大,其管理难度比监禁人员管理大得多。因为人员流动,而导致的失控、脱管或者管理流于形式的情况是困扰社区矫正部门的最大难题。对普通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只要报了道、通了话、听了课基本就算在管状态了,如果他再次违法犯罪,自然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社区矫正部门也只需做到按部就班,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就算尽到了职责。但是对“禁止令”在身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社区矫正”部门管理不到位,仍按普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那么禁止令根本落不到实处,因为脱离社区矫正这一“禁止令”执行体系,他们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会被其他单位、其他人认为是和常人一样的合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比如一个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从所在的甲地到乙地的网吧去上网,如果社区矫正部门不提前告知网吧老板情况,网吧老板绝不会认为该人上网是在违法。
(四)“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要落实“禁止令”,那么“禁止令”涉及的社会行业、组织、人群都是责任相对人。对于这些责任相对人,必须要明确以下四点:一是他们怎样才能甄别对方是普通社会人还是“禁止令”对象;二是面对这些“禁止令”对象,他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三是如果纵容了“禁止令”对象违禁,怎样确定这些责任相对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纵容“禁止令”对象违禁,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些都还有待在“禁止令”执行配套体系中明确。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是什么”。当然管制和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是不一样的,管制相对于这两个刑法处罚是要轻一些,管制是社区进行管制教育,并没有完全的限制人生自由,还可以做其他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