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其合伙人是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但是大家更关系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到底是先偿还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还是先支付所欠的对外债务呢?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
3、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合伙企业法第63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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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6、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首先,清算费用是合伙企业首先应当支付的,接下来就是先支付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然后再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最后如果有剩余的话则按出资比例退还出资人。